您好!欢迎您进入江苏壹贰叁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官网!
大家都在搜:

 

或者

农民扮土豪骗200万 法律上情感诈骗如何量刑?

时间:2019-08-20 浏览: 来源:未知
导读:【农民扮土豪骗200万】44岁的李女士一直有一个豪门梦,为了嫁入豪门,她通过网络跟自称富豪的48岁农民徐某谈起了恋爱。在见面发生男女关系后,李女士便把自己全部银行卡交给徐某。李女士一边想着靠徐某发财过上好日...
导读:【农民扮土豪骗200万】44岁的李女士一直有一个豪门梦,为了嫁入豪门,她通过网络跟自称富豪的48岁农民徐某谈起了恋爱。在见面发生男女关系后,李女士便把自己全部银行卡交给徐某。李女士一边想着靠徐某发财过上好日子,而徐某则想着如何运用他的巧嘴从李女士那骗更多的钱。最终,受害人李女士不仅被骗色财而被骗近200万元。目前,假富豪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浦东检察院提起了公诉。那么,法律上构成情感诈骗的条件有哪些? 情感诈骗如何量刑?下面跟123律师网小编一起去看看吧。
 
  【农民扮土豪骗200万】今年44岁李女士原本有个幸福的家庭,几年前她通过网络结识了自称是富豪的徐某,两人竟然谈起了恋爱,结果几年时间里她不仅被徐某骗色,连自己的全部银行存款都被徐某悉数骗走。近日,假富豪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浦东检察院提起了公诉。浦东法院昨天开庭审理此案。
 
  据悉,自2015年8月至2019年5月间,被告人徐某虚构其父亲开公司,家中有别墅、多套房产和名贵跑车,自己则是富二代,期间徐某以资金周转不灵、做生意缺钱等理由,编造自己有赚钱能力,在骗取被害人李女士信任后,以李女士的名义办理及使用多张信用卡用于套现和消费。
 
  被告人徐某辩解说:“一开始是处朋友嘛,因为做生意,资金紧张就用了,用了之后做生意也确实亏了,亏了之后也没办法就这样。”
 
  浦东检察院检察官傅慧接受采访时说:“他到案后跟我们声称,他曾经在浦东各地开了很多小饭馆奶茶店,还有他自己所谓的皮包公司,经过查实他是没有任何正当的职业 也没有任何正当收入来源,所以他是通过自己一张巧嘴,把自己包装成从上到下都闪闪发光的富豪,所以女性被害人比较相信他,把自己的身家也交出来了。”
 
  经查实,冒充富豪的徐某48岁,务农,有妻子儿女,家庭贫困。而被害人李女士完全被徐某的花言巧语所蒙蔽,在与徐某发生男女关系后,她把自己的全部银行卡都交给徐某保管,还从朋友那里借款20万元给徐某,本人累计被骗200万元。
 
  浦东检察院检察官傅慧表示,刚开始女性被被害人心理作用可能是,把钱给他一起做生意 说不定自己还能赚一笔,在慢慢的交往过程中,把自己的钱一步一步给他用做投资, 但是徐某经常说他资金周转不灵,大概每次都是以这个理由来包装 ,女性也一步一步觉得有点不对劲。
 
  庭审中,被告人徐某最终承认诈骗,案件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构成情感诈骗的条件有哪些?
 

 
  事实上,在我国不存在感情诈骗罪这个罪名。但是加害方,利用当事人的感情,非法占有他们合法财产的时候,可以 为诈骗罪。
 
  根据我国的《刑法》第266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虚拟的事实,或者是隐瞒真相等方式,骗取数额较大(一般是3000元起算)的他人合法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为诈骗罪。
 
  需要注意的是诈骗罪的对象并不是骗取非法利益,而是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由此可以发现,该罪的基本构造为,加害一方以非法的占有为目的实施诈骗的行为——由于诈骗的行为被害人受到了错误的诱导——被害人由于错误的诱导而处分了自己的财产——行为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财产——被害人受到了财产上的损失。
 
  根据基本的构造我们可以发现,诈骗罪的完成的全过程在于被害人受到了财产上的损失为犯罪的完成的依据。其主要的客体是财产。而对于本文中的感情诈骗罪而言,如果当事人报案的时候,说自己受到的精神上的损害,此时公安机关是不会予以受理的。但是如果当事人说明对方在利用感情,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事实欺诈,此时我们可以 为诈骗罪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情感诈骗如何量刑?
 

 
  如果利用感情进行诈骗等非法活动,就触犯了刑法的其他罪刑。排除重婚可能,排除骗钱,不承担因欺骗感情而产生任何法律后果。如果期间有利用感情骗取钱财等行为,根据具体情况,达到法律规定数额的,构成诈骗罪。
       
        1、不构成诈骗罪的,诈骗小于3000元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处罚:处五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处1000元以下罚款。如欺骗感情,有重婚罪法定情形的,按重婚罪论处。
 
  2、构成诈骗罪的,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article_er.gif

400-928-1238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六8:00~22:00

公司介绍 | |诚聘精英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Copyright © 江苏壹贰叁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苏ICP备160006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