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父亲摔死2岁女儿这是真的吗? 上真有如此狠毒的父亲吗?今年年初施某某因生活琐事与父母争吵后,将不到3岁的小女儿抱起头朝下重重摔在瓷砖地板上。致小女儿颅脑损伤。施某某被警方控制后,供述原因是怀孕二胎女...
导读:父亲摔死2岁女儿这是真的吗? 上真有如此狠毒的父亲吗?今年年初施某某因生活琐事与父母争吵后,将不到3岁的小女儿抱起头朝下重重摔在瓷砖地板上。致小女儿颅脑损伤。施某某被警方控制后,供述原因是怀孕二胎女儿不是自己亲生的,又因自己收入微薄遂产生杀念。目前,施某某涉嫌故意杀人被检方起诉。那么,在我国故意杀人未遂怎么量刑?下面跟123律师网小编一起去看看吧。
父亲摔死2岁女儿,这是真的吗?今年24岁的被告人施某某与妻子生育了两个女儿,与父母共同居住在横县某镇。今年1月14日下午4点左右,施某某借与父母因生活琐事在家中发生争吵之机,关上房门,在房间内两次将其2岁多的小女儿抱起,头朝下重重摔在瓷砖地板上。
所幸小女儿被冲进来的爷爷奶奶救下并送医救治。施某某还拿起手机连续打电话发短信通知其妻子。短信内容如下:孩子被我杀死了,你回来去医院见。
施某某及妻子于2014年结婚但是没有登记,婚后两人一直居住在施某某父母家中。施某某平时外出打工,平均月收入为3000元。
妻子生了小女儿后,施某某怀疑小女儿不是自己亲生,同时觉得无力抚养两个女儿,加之其父母多次要求自己出去住自力更生,遂产生杀死小女儿的念头。
目前,医院诊断,施某某小女儿被摔致颅脑损伤,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施某某作案时无精神病,在本案中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案发当日,施某某父亲报警,公安机关在施某某住处将其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施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横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廖世健说,故意杀人罪是一个重罪, 根据法律的规定,故意杀人应该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然后被害人施某某是未成年人, 造成的伤害是轻伤一级, 没有造成死亡的后果。根据法律规定, 是属于故意杀人罪未遂。所以对被告人施某来说是减轻处罚。该案件将择日宣判。
故意杀人未遂认如何 ?
1、对象不能犯:比如A预谋杀B,深夜看见B躺在床上便一刀刺过去,发现原来是枕头。这时被逮到了。这叫故意杀人未遂,属于对象不能犯的未遂。不影响定罪,只影响量刑。
2、手段不能犯:包括使用的工具不能达到致死的效果,如A用木棒子不停打B的要害想要致B与死地,但是怎么打也打不死。也属于故意杀人未遂,不影响定罪,只影响量刑。
还包括使用的方法不能犯,如A迷信认为扎个小人能害死B,于是天天扎小人诅咒B,这种情况就不属于犯罪。
3、客观不能犯:就是客观方面让你达不到致死的效果。如A要杀死B但是B穿了防弹背心,A用尽了所有方法B都死不了。这也属于故意杀人未遂,不影响定罪,只影响量刑。
4、主观认识错误:如A开车撞死B,从B身上压过去还下来摸了下确定B已经死了。于是逃走了,C路过发现B把他带到医院又救活了,也属于 故意杀人未遂,不影响定罪,只影响量刑。
5、能犯的未遂,有实际可能达到既遂的未遂:例如甲某枪杀乙某,被乙某逃脱的。如果甲某击中乙某,能将乙某杀死,这种情形有既遂的可能,但因为意志以外原因没有既遂,是能犯的未遂。类似情况如,投放致死量的毒药被识破而未遂的;偷窃财物时因被发现而未遂的。如没有被识破、发现则能够既遂。
在我国故意杀人未遂怎么量刑?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时考虑的因素很多,既遂、未遂是其中之一,其他的还有是否有自首、立功情节;认罪态度、社会危害性等。
首先,犯罪未遂应当负刑事责任其次,由于刑法规定的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因此要确定,对于犯罪未遂是否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确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况下,要进一步确定是从轻处罚还是减轻处罚。
所谓故意杀人(未遂)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是指故意的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由于行为人的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