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父亲为救女儿被连砍,危急之际。父亲将对方刺死自己也深受重伤。在2011年11月15号凌晨12点半,家族贵阳的李先生正坐电视机前等待上夜班的女儿,突然听到有人楼下高呼救命。李先生站窗外一看呼救的是自己女儿。眼见女...
导读:父亲为救女儿被连砍,危急之际。父亲将对方刺死自己也深受重伤。在2011年11月15号凌晨12点半,家族贵阳的李先生正坐电视机前等待上夜班的女儿,突然听到有人楼下高呼救命。李先生站窗外一看呼救的是自己女儿。眼见女儿被行凶男子刺刀劫持。李先生立马持菜刀下去准备救女儿。在与行凶男子搏斗期间,李先生深受重伤,男子被李先生刺死。李先生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起诉。那么,李先生行为是不是正当防卫?正当防卫致人死亡会坐牢吗?下面跟123律师网小编一起去看看吧。
【父亲为救女儿被连砍】2011年11月15号凌晨12点半,贵阳市的李先生正在家中等待上夜班的女儿回家,他突然听到楼下有人高声呼救。
李先生从窗台向下望去发现,自己的女儿被一名男子持刀劫持,他立马拿了把菜刀冲下楼。之后他与行凶男子发生了冲突,他还没有动手,菜刀就被打落。之后行凶男子愈加疯狂,持刀连砍李先生数刀,致其脸部手部头部多处受伤。为了救女儿,李先生强忍疼痛夺下了对方的刀并刺中对方胸部,致其当场死亡。他随后也因伤势过重昏倒,送医抢救后才脱离危险。
案件发生后,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向云岩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认为被告人李先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而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的傅永盛律师则作为李平的刑事辩护律师参与到本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公诉机关认为李先生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34条第2款。作为辩护方认为,李先生属于正当防卫。
在庭审过程中,傅永盛律师指出,有几点事实是可以确定,持刀男子严某在实施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首先,当天晚上和李先生女儿一起下夜班回家的还有她的同事曾某。根据曾某的证言,当时手持砍刀的陌生男子严某突然向他们冲来,并高喊“砍死你们”。其次有目击证人林某邓某证言,严某先向李先生头部连砍三刀,李先生才夺刀反击。李先生下楼时身上带有一把菜刀,但在事件发生之初并未率先使用菜刀,菜刀上无血迹,无损伤即是明证。凶器砍刀和匕首均是严某携带的。
傅永盛律师指出,李先生所受之伤经鉴定为右侧颞顶部右侧面部皮肤裂伤,右侧颞顶骨骨折,右侧顶部硬膜外血肿,颅内积气等都属于重伤,由此可见被害人下手凶狠。李先生出于救女儿救自己的目的才对被害人采取正当防卫。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先生无罪,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从2011年案件发生到2016年李先生被判无罪,历时四年有余,期间人民检察院曾因证据不足做了不起诉的决定,但因被害人母亲不断反映和申诉,才使得该案又走上了审判程序。尽管如此,该案的正确处理也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主要任务,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不能进行正当防卫情形有哪些?
对下列几种行为,均不能或不宜进行正当防卫:
(1)对合法行为不能进行正当防卫,合法行为包括依照法令的行为、执行命令的行为、正当业务行为等;
(2)对正当防卫行为不能实行反防卫;
(3)对紧急避险行为不能实行正当防卫;
(4)对意外事件不能实行正当防卫;
(5)对防卫过当、紧急避险过当不宜进行正当防卫;
(6)对过失犯罪和不作为犯罪不能进行正当防卫。因为上述各种行为,有的是正当合法行为,有的是缺乏侵害紧迫性的行为。
正当防卫致人死亡会坐牢吗?
正当防卫致人死亡是否承担刑事责任,需要结合正当防卫有无明显超过必要的程度来进行分析。
根据《刑法》 第二十条规定,为使 、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无限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 、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