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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毅清被停止拘留 停止执行行政拘留条款是怎么规定的?

时间:2019-07-30 浏览: 来源:未知
此前,黄毅清因恶意编造周立波等人的不实内容,被纪检监察部门约谈,其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被警方行政拘留。然而, 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通报,因黄某清右跟骨存在骨折的病情,经医院确认须尽快进行手术治疗...
此前,黄毅清因恶意编造周立波等人的不实内容,被纪检监察部门约谈,其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被警方行政拘留。然而, 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通报,因黄某清右跟骨存在骨折的病情,经医院确认须尽快进行手术治疗。现警方已依法对其作出停止执行行政拘留的决定。那么,停止执行行政拘留条款是怎么规定的?下面,由123律师网小编为你讲解有关内容,欢迎阅读。
 
  据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官方微博消息,7月29日,虹口公安发布情况通报,黄某清(男,34岁)因骨折须手术,警方依法对其作出停止执行行政拘留的决定。
 
  7月28日,上海市虹口公安分局发布警情通报称,近日,网民“@AndyHYQ替身”在新浪微博多次发帖,指称上海经侦民警充当他人“保护伞”,对此,上海市公安局高度重视,即由纪检监察部门与发帖人黄某清(男,34岁)联系约谈,就其反映情况开展调查。
 
  经查,黄某请因与周某某、胡某长期存在私人恩怨纠葛,为发泄私愤,故意编造杜撰和发布相关贴文。其中,所谓“和胡某有关系的上海经侦民警的名字”纯属子虚乌有。黄某请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目前,警方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处罚。
 
  7月29日,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发布情况通报称,7月28日,虹口公安分局对有寻衅滋事违法行为的黄某清(男,34岁)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决定。因黄某清右跟骨存在骨折病情,经医院确认须要尽快进行手术治疗。现警方已依法对其作出停止执行行政拘留的决定。
 
  7月28日晚,黄毅清曾通过上述微博账号发布手写道歉声明,称其因与周立波存在个人恩怨,想通过网上发帖泄私愤,并承认帖文内容系编造杜撰。
 
停止执行行政拘留条款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事强制法》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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