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员工 盗窃 比特币获刑1年3个月。据悉, 盗窃 比特币的男子是比特币大陆员工,他利用技术入侵公司租用的阿里云服务器,盗取了100个比特币。鉴于男子主动自首并在羁押后主动退还公司90个比特币,法院对此从轻处罚。那么...
导读:员工盗窃比特币获刑1年3个月。据悉,盗窃比特币的男子是比特币大陆员工,他利用技术入侵公司租用的阿里云服务器,盗取了100个比特币。鉴于男子主动自首并在羁押后主动退还公司90个比特币,法院对此从轻处罚。那么,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如何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与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区别是什么?下面跟123律师网小编一起去看看吧。
【员工盗窃比特币获刑】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这样一起案例,一名比特大陆员工远程入侵公司租用的阿里云服务器,盗窃100个比特币。
根据裁判文书,被告人仲某某自2015年11月16日起担任北京比特大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比特大陆公司”)运维开发工程师。2017年9月15日18时许至次日1时许,其在北京市海淀区,通过使用TEAMVIEWER软件远程控制其在比特大陆公司工位上的电脑,使用ROOT权限进入公司租用的阿里云服务器,在比特币钱包程序中插入代码转移了比特币100个至其在互联网站的个人“钱包”里。同年9月16日9时许,比特大陆公司发现网络上公司的比特币余额不足,遂向北京知道创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寻求帮助并支付“信息技术服务费”、“安全服务费”人民币3.6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仲某某自动投案,于2018年1月2日被羁押。其已退还比特大陆公司比特币90个。
法院认为,被告人仲某某采用技术手段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应予惩处。
鉴于被告人仲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故本院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 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条第(四)项之规定,被告人仲某某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向被告人仲某某追缴违法所得的比特币十个,发还北京比特大陆科技有限公司。法律咨询网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如何 ?
本罪是否构成犯罪,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
(1)行为人是不是触犯了 规定。如行为人行为没有违反 规定,或行为人本对普通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传输的数据有一定的处理、使用权利,但未及时向主管工作人员申请批准,且行为人只是利用数据来工作,此行为就不能构成犯罪。
(2)行为的对象是不是属于普通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数据。如果行为人获取的数据是 事务、国防建设、 科学技术领域三个特定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这些特殊系统里的数据一般与 秘密相关,则有可能同时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关于 秘密等特定信息犯罪。
(3)行为的情节是不是严重,如行为人获取来的文件资料只是一些无用的文件,其行为同样不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违反 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与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区别是什么?
前罪和后罪在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行为和犯罪的成立是相同的。但是两罪也存在区别,表现为以下几点:
(1)前罪是对普通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并不涉及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和实际运行,后罪是针对普通计算机信息系统本身,对计算机系统功能和运行进行了非法控制。
(2)本罪与后罪的犯罪行为不相同,前罪行为为非法获取数据,后罪表现为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另外,两罪的犯罪对象和行为不同,它们构成犯罪要求的情节严重程度也不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