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您进入江苏壹贰叁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官网!
大家都在搜:

 

或者

6.5万卖掉双胞胎 在我国父母买卖孩子怎么惩罚?

时间:2019-09-18 浏览: 来源:未知
导读:今年7月慈溪警方在侦办一起涉黑案件中,发现一名涉黑人员存在贩卖自己孩子的行为。据悉,涉案人员吴某的情人马某在去年9月下旬生下一对双胞胎,由于早产,双胞胎一出生就住进保温箱。马某视两儿子为负担,于是将孩...
导读:今年7月慈溪警方在侦办一起涉黑案件中,发现一名涉黑人员存在贩卖自己孩子的行为。据悉,涉案人员吴某的情人马某在去年9月下旬生下一对双胞胎,由于早产,双胞胎一出生就住进保温箱。马某视两儿子为负担,于是将孩子分别以4.5万元跟2万元卖给了别人。所得钱财用于马某日常挥霍。在我国父母买卖孩子怎么惩罚?拐骗儿童罪拐卖儿童罪有什么不同?下面跟123律师网小编一起去看看吧。
 
  【6.5万卖掉双胞胎】今年7月,慈溪警方在侦办一起涉黑涉恶案件时发现,其中一名涉案人员存在贩卖自己子女的行为。民警立刻对其展开了调查。
 
  据了解,涉案人员吴某及其情人马某是同村人。去年9月下旬,马某早产产下一对双胞胎,之前海誓山盟的吴某却没有出现在医院。
 
  因为是早产儿,双胞胎身体不好,刚出生就被送入了保温箱。吴某不负责,父母不愿帮忙,自己手上也没有钱,马某视两儿子为负担,随即动起了歪脑筋。
 
  一周后,马某分别以4.5万元和2万元将双胞胎儿子卖给他人。卖掉双胞胎儿子后,马某用这笔钱还了自己的信用卡欠款,买了手机。
 
  这时,吴某再次现身,要求马某为其偿还赌债。当民警找上马某时,这些钱已几乎挥霍一空。
 
  将马某和吴某逮捕后,民警即兵分两路赶往安徽阜阳和宿州,追查将孩子买走的两对夫妻。
 
  经调查,其中一对夫妻虽是安徽籍,但两人目前在山东工作。于是民警又分出一路连夜赶往700多公里外的山东寻找。
 
  考虑到孩子还小,民警专门请了医生护士随行,确保孩子能健健康康回家。而为了能尽快找到孩子,一行人赶到山东后一刻也没有休息,马不停蹄地和当地公安机关展开走访调查。
 
  皇天不负有心人,当天下午,山东组民警就找到了被贩卖的孩子。同时,安徽组的民警也传来好消息。两名孩子都被找到了。法律咨询网
 
  现场,民警发现两对夫妻都对孩子照顾有加,但法不容情,他们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的底线。在民警说明来意后,两对夫妻起初显得有些抗拒,但是民警们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并将法律知识进行普及,两对夫妻也意识到了问题所在,交出了孩子。
 
在我国父母买卖孩子怎么惩罚?
 

 
 
  根据我国《刑法》第240条的规定,拐卖儿童罪是指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只有具有《刑法》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才能构成犯罪。
 
  以营利为目的的,出卖不满14周岁的子女,情节恶劣的,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以及出卖拾捡儿童的,均应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买卖至亲的案件,要区别对待。以贩卖牟利为目的“收养子女”的,应以拐卖儿童罪处理;对那些迫于生活困难,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而出卖亲生子女或收养子女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出卖子女确属恶劣的,可按遗弃罪处罚。如何 出卖子女确属“情节恶劣”以及营利为目的,目前还没有明确规定。
 
  根据《刑法》 240条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威胁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骗儿童罪拐卖儿童罪有什么不同?
 

 
 
  1、客体要件不同。拐骗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家庭关系和儿童的合法权益,而拐卖妇女、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因而性质不同。
 
  2、犯罪对象不同。拐骗儿童罪的对象只限于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而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对象范围广,既可以是成年妇女,也可以是儿童。
 
  3、犯罪目的不同。拐骗儿童罪,主要是为了收养或者使唤、奴役,而拐卖妇女、儿童罪则是贪图钱财,贩卖牟利。如果拐骗儿童是为了贩卖牟利,则应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article_er.gif

400-928-1238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六8:00~22:00

公司介绍 | |诚聘精英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Copyright © 江苏壹贰叁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苏ICP备160006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