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我国法律日趋完善,对于罪犯也有很多减刑的规定,比如罪犯自首减刑等。 123律师网小编就来跟大家介绍下自首后都会从宽处罚吗?准自首的成立条件等知识内容,希望有所帮助。 自首后都会从宽处罚吗 对自首者的适当...
导读:我国法律日趋完善,对于罪犯也有很多减刑的规定,比如罪犯自首减刑等。 123律师网小编就来跟大家介绍下自首后都会从宽处罚吗?准自首的成立条件等知识内容,希望有所帮助。
自首后都会从宽处罚吗
对自首者的适当量刑是自首从宽制度得以正确进行的保证,根据中国刑法第57条规定的量刑一般原则和司法实践经验,一般认为,自首量刑的一般原则应掌握下列三点:
(一)主要根据犯罪事实。犯罪人投案自首可以使其犯罪所造成的危害社会的持续状态结束,但是给社会造成的损害并不会因自首而消灭。犯罪人投案自首,仅仅表明对自己所犯罪行的态度,并不会改变其原来犯罪事实。因此,审判人员在决定对自首的犯罪分子量刑,必须以其犯罪事实为主要根据。在司法实践中,审判人员首先按照自首者罪行的轻重对照有关法律,拟定一个刑罚幅度,而后结合自首的从宽情节,所以要把握好度,做到严宽适度,不枉不纵。
(二)具体考虑自首情况。主要包括:
1、自首的时间。犯罪人投案自首的时间早晚,说明其悔悟时间的早晚;同时也说明了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对社会危害性的持续状态长短。
2、自首的原因及动机。犯罪人犯罪之后的认罪、悔罪、悔改心理是自首动机的三大要素,悔罪态度好的情况下,投案自首的,也说明了其悔悟的程度,量刑时也要考虑;
3、交待罪行的情况。交待罪行是否彻底,是否主动,也说明了投案者是否是真心悔悟的;
4、犯罪分子有无主动表现。这四大情节,审判人员在量刑时一定要注意的。
准自首的成立条件
准自首有两个成立条件:一个是主体条件,一个是罪行供述条件。
一、准自首的主体范围。根据现行刑法第67条第2款的规定,下列人员可以成立准自首: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正在服刑的罪犯。但是笔者认为,对被讯问的犯罪嫌疑人,如果不遵守侦察人员的规定,其人身自由就会受到限制,在这种情况下如实交待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可以成立自首,从而成为准自首的主体;被单处罚金的刑的罪犯虽然没有被关押,但是也属于正在服刑的罪犯,他们在执行期间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要人其他罪行的,也能成为准自首的主体;缓刑是附条件的不执行原判刑罚,而解释是附条件地提前将犯罪人予以释放。在缓刑考验期内,假释考验期内交待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犯罪行为,也可成立为准自首的主体。
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实质与准自首并无本质区别,也符合自首的本质特征,应当 为自首。因为行为人主动交代自己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罪行,显然也是主动将自己交付 追诉。对其不以自首论,又有失公平。
二、从罪行供述条件看,是限定在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首先分析什么叫司法机关尚未掌握,也就是说这里面的司法机范围的把握问题,应当如何理解?
我们要本着一个具体问题要具体分析的态度,既不能把它限定在直接办案机关,也不能宽泛到全国的司法机关,同时也不能说必须限定在同一市县范围内,或者也不能说 了抓获的司法机关或者已经接到了你的通缉令、接到了协查通报,就一定认为相关的司法机关已经掌握了他的犯罪事实。要具体地分析司法机关对相应的行为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是不是确实已经了解了他的犯罪信息。如果办案民警通过记住网上通缉信息或者通缉令抓住行为人的,在抓住以后犯罪嫌疑人就是交代了犯罪事实的,也不能 他的罪行尚未被发觉,也就不是自首;如果办案民警抓行为人的时候,是因为行为人当时实施犯罪才抓的,而不是因为记住了通缉令信息去抓的,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不能仅仅因为抓他的机关已经接到了通缉令,或者是说犯罪嫌疑人已经在网上追逃,他的犯罪事实就已经被发觉,这种情况下对他所主动交代的罪行,可以准自首 。
其次,关于准自首,“其他的罪行”应当如何理解?
根据 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只有“与司法已掌握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方能“以自首论”;如果属同种罪行的,则“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但不能 成立自首。由此可见,对《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其他罪行”,根据解释的规定, 于本人所犯的一种罪行,不包括同种罪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根据我国通行的罪数形态理论,如果行为人所犯数罪分别触犯选择性罪名中的不同罪名时,则该数罪仍属于同种罪行,而非不同种罪行。例如:行为人先为他人运输毒品,其后又贩卖毒品,其两次犯罪行为的具体性质、所触犯的具体罪名虽不尽一致(前者构成运输毒品罪,后者构成贩卖毒品罪),但由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系选择性罪名,故行为人所犯的上述两罪仍应被认为是同种罪行。因此,如果行为人在后来贩卖毒品的过程中被抓获,其又如实供述除其所犯的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运输毒品罪行的,则根据司法解释规定,仍不能 成立自首。
由于准自首的犯罪分子在主动投案这一条件上的欠缺,相对一般自首来说,缺少直观性、明了性,在具体司法实践中要注意犯罪分子、被告人所供述的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是仅对这部分成立自首,而非全案成立自首。
坦白立功自首和准自首有什么区别
自首与坦白存在相同之处:都以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为前提;都是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都是从宽处罚的情节。
一般自首与坦白的关键区别在于是否自动投案。一般自首是犯罪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坦白是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准自首与坦白的关键区别在于是否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是自首;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是坦白。因此,自首更能说明犯罪人的再犯罪可能性减小。并且法院发布的一篇关于坦白与自首的相关案例已被法学家指导案例网收录,并进行了相关的案例分析。更加明确了坦白与自首的区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