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您进入江苏壹贰叁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官网!
大家都在搜:

 

或者

男子公厕猥亵女童 猥亵 怎么判?

时间:2019-08-27 浏览: 来源:未知
导读:男子公厕猥亵女童,这男的是禽兽吗?据悉,该男子系累犯。在其20岁那年,便因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据悉,受害女童是跟着妈妈去公厕上厕所,案发时,变态男子尾随女童进入女厕,对其进行猥亵性侵。案发后...
导读:男子公厕猥亵女童,这男的是禽兽吗?据悉,该男子系累犯。在其20岁那年,便因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据悉,受害女童是跟着妈妈去公厕上厕所,案发时,变态男子尾随女童进入女厕,对其进行猥亵性侵。案发后,变态男子还谎称自己是精神病。最终,男子因犯猥亵 被判13年。猥亵 怎么判?如何 罪中的“情节恶劣”?下面跟123律师网小编一起去看看吧。
 
  男子公厕猥亵女童,这男的是禽兽吗?济南一位妈妈让8岁女儿独自去上公厕,自己就守在厕所外,令人意想不到的是,竟有色狼趁机对该女童实施性侵,过程令人作呕。案子破了,这名色狼居然是90后,谎称自己有精神疾病,并且这不是他 次猥亵儿童,这次是累犯。
 
  而在庭审期间,作案的这名90后男子辩称家有老人需赡养,自己则患有精神疾病。
 
  近日,济南中院审理后认为,男子并未患病,且其之前曾因猥亵儿童罪获刑,这次系累犯,依 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
 
  原审法院 ,2018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某在济南市某村集市广场旁的公共厕所附近,发现被害女孩小C(化名,事发时8岁)独自进入女厕,遂尾随其进入女厕内,用手掐住被害人脖子,威胁其不准叫喊,脱掉被害人内裤后用手实施猥亵后,又对小C实施性侵。
 
  后因小C的母亲在外呼喊被害人而被迫停止,张某准备离开时被小C的母亲发现,后被小C的父母围堵在该公共厕所内。
 
  在警方的调查下,更多张某实施性侵害的细节也被披露出来,整个过程令人作呕:原来,事发之前小C跟随父母来逛大集,小C的父亲去了男厕,小C跟母亲说要也要解手,于是独自进入女厕。令小C的母亲没想到的是,就在她守在公厕前的短短时间内,女儿就落入色狼之手。
 
  据调查,事发时张某潜入女厕内,用受害女童的尿液洗脸,还脱其衣服,在用手猥亵后又实施性侵害……小C的妈妈听到女儿哭叫后,冲进公厕一看,发现张某也在内,其就明白女儿是被张某欺负了,张某想跑,其上去抓他没抓住,张某跑进对面厕所里关上厕所门,夫妻俩堵着厕所拨打了110。
 
  警察来之前张某的母亲来了,把张某叫了出来问他怎么回事,张母扇了张某几个耳光,这时警察来了,了解情况后将其几人都带回了派出所。事后检查发现小C颈部明显有勒痕,孩子精神也受到极大的刺激,非常紧张。
 
  法院调查发现,被告人张某系90后,济南人。其20岁那年就因犯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此次犯罪系累犯。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 罪。张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情节恶劣,应当从重处罚。依法以被告人张某某犯 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
 
  宣判后,原公诉机关未抗诉。张某不服判决,以“其系精神病患者,家庭困难,父母身体不好需要人照顾”为主要理由提出上诉。
 
  其辩护人还提出“张某仅制止被害人喊叫,不属于 罪的暴力,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 既遂,其行为系 未遂,且有自首情节,一审判决 张某某 适用法律错误”,要求对张某某再适用减轻处罚,予以改判。
 
  济南中院审理认为,上诉人张某在公共场所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奸淫不满12周岁的 ,其行为构成 罪,且情节恶劣。原审判决 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
 
  上诉人张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其系精神病患者,家庭困难,父母身体不好需要人照顾”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上述辩解的事由不属于法定从宽处罚的情节,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遂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如何 罪中的“情节恶劣”?
 

 
  对于 妇女、奸淫 “情节恶劣”的 ,目前尚无司法解释予以明确,一般由司法机关酌情予以 。既然刑法将“情节恶劣”与.《刑法》第236条第3款的其他加重情节相并列, “情节恶劣”的标准,亦应当与《刑法》第236条第3款第(2)至(5)项所列情节的严重性相当。司法实践中, 是否构成 “情节恶劣”,一般要结合犯罪主体、犯罪对象、犯罪手段、犯罪持续的时间、地点、次数等犯罪情节进行综合判断。
 
  《性侵意见》第25条虽然没有对“情节恶劣”作出明确规定,但从七个方面规定了 、猥亵未成年人犯罪更要依法从严惩处的情形,包括:
 
  (1)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 工作人员或者冒充 工作人员,实施 、猥亵犯罪的;
 
  (2)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 、猥亵犯罪的;
 
  (3)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实施奸淫 、猥亵儿童犯罪的;
 
  (4)对不满12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 、猥亵犯罪的;
 
  (5)猥亵多名未成年人,或者多次实施 、猥亵犯罪的;
 
  (6)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轻伤、怀孕、感染性病等后果的;
 
  (7)有 、猥亵犯罪前科劣迹的。
 
  以上七项均是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单独某一项内容可能达不到“情节恶劣”的 ,但若同时具有几项情形,则可以 为“情节恶劣”。
 
猥亵 怎么判?
 

 
  犯本罪的,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从重处罚。
 
  犯本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奸淫 情节恶劣的 这里所称情节恶劣,是指奸淫 手段残酷的;因奸淫 引起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的等。
 
  2、已奸淫 多人的 指奸淫 三人以上,或者奸淫 总共二人以上。
 
  3、在公共场所当众奸淫 的 这里所谓公共场所,是指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等公众聚集的地方,当众奸淫 ,一般是指有二人以上在场的情况下公然奸淫 的行为。
 
  4、二人以上 的 所谓 ,是指二男以上出于共同 的故意,在同一时间,轮流对同一 强行奸淫的行为。 ,是奸淫 罪中一种严重的犯罪形式,不是独立的罪名,对于 的,应以奸淫 罪定罪量刑。
 
  5、严重后果的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致人重伤死亡,是指行为人作实施奸淫犯罪过程中,因使用暴力而直接导致被害人 严重损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甚至当场死亡或者经治疗无效而死亡的。如果在实施奸淫行为之后,为了报复、灭口等动机而将重伤或杀死的,不属于奸淫致人重伤死亡,而应当分别定奸淫 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然后实行数罪并罚。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行为人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article_er.gif

400-928-1238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六8:00~22:00

公司介绍 | |诚聘精英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Copyright © 江苏壹贰叁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苏ICP备160006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