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据8月29日上午,兰州113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案一审宣判,两被告人分别以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宣判后,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那么,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怎么处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如何赔偿?下面,由123律...
导读:据8月29日上午,兰州“11·3”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案一审宣判,两被告人分别以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宣判后,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那么,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怎么处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如何赔偿?下面,由123律师网小编为你讲解有关内容,欢迎阅读。
据8月29日上午,兰州“11·3”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案一审宣判,两被告人分别以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宣判后,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2018年11月3日,兰海高速公路兰州南收费站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15人死亡。11月14日,肇事车辆驾驶员李丰及车主李佳林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七里河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日公开审理了此案。
2018年11月3日17时许,被告人李丰驾驶辽AK4481重型半挂车,被告人李佳林同乘,从甘肃省广河县出发驶往兰州方向。19时13分许发现刹车出现故障,遂采取连续踩刹车、打开水箱装置给刹车降温等方式减速,均未达到减速目的,车辆持续以每小时90至100公里时速行驶。因频繁使用制动,致牵引车及挂车制动器发热,制动效能减弱。期间车辆经过5处避险车道,被告人未采取避险措施,最终该车辆高速行驶至距兰州南收费广场211.5米处时,直接撞击前方排队缴费的小型车辆,致33辆车受损、14人当场死亡、1人抢救无效死亡、46人不同程度受伤,直接财产损失199万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丰、李佳林身为交通运输从业人员,严重忽视车辆行驶安全,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使人员重大伤亡及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情节特别恶劣,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两被告人刑事责任。
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怎么处理?
一、特大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必须做到:
1、立即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上级归口管理部门和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并报告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
2、在二十四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报本条一项所例部门。
3、涉及军民两方面的特大事故,特大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必须立及将所发生特大事故情况报告当地警备司令部或 军事机关,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报上述单位。
二、特大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三、事故报告单位
特大事故发生后,按照事故发生单位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的调查工作。
四、特大事故调查组的职责如下:
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2、查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3、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类似事故再发生所应采取措施 的建议;
4、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5、检查控制事故的应急措施是否得当和落实;
6、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7、特大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并索取有关资历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8、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干涉事故调查的正常工作。
9、特大事故调查组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后,应报送组织调查的部门。经组织调查的部门同意,调查工作即结束。
五、违反本规定有下例行为之一者,特大事故调查组可建成议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已发生的特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合者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
2、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4、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特大事故调查组询问或者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如何赔偿?
一、财产损失
1、财产损失的赔偿范围:(1)车辆维修费(2)车辆施救费用(3)车载物品的损失(4)经营性车辆的合理停运损失(5)车辆贬值损失(6)造成道路设施和其他交通设施、树木花卉、房屋等的损失(7)其他损失,如处理交通事故的交通费、误工费、替代 通工具费费用、电话费、货物清理费等
需要的证据主要有:
车辆维修发票和维修明细单
车辆贬值损失及其他财产价值的鉴定意见
车辆运营收入证明
受损物品的购买发票及价格表
车主收入证明、交通费发票、电话单和货物清理费用收据等
二、医疗费
医疗费赔偿的具体项目包括:(1)挂号费(2)医药费(3)住院费(4)治疗及手术费(5)器官功能恢复训练的康复费(6)整容费(7)其他后续治疗费。
2、计算标准: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的医药费、住院费和抢救费用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计算确定,需要康复训练、整容和后续治疗的,根据医院出具的继续治疗意见或者法医鉴定意见。如果无法确定的,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3、需要的证据主要有:
(1)根据医院的医疗费收据、住院费收据、抢救费用单据
(2)医院诊断证明书、病历、转院治疗证明、法医鉴定书
(3)医院的继续治疗意见或者法医鉴定意见
三、误工费
1、误工费赔偿的基本原则:
(1)误工费包括工资、奖金、津贴等所有的收入;
(2)误工费还包括兼职的收入;
(3)误工费必须以“实际减少”的收入为依据,对于单位没有扣发的收入,不予赔偿;
(4)受害人为企业经营者时不包括其所丧失的企业经营收益;
2、计算标准:根据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伤残的,误工时间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收入状况: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不能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需要的证据主要有:
医院的休假证明、住院证明;
法医鉴定意见或伤残鉴定意见
单位误工减少收入证明
其他收入证明或者工作证明
四、护理费
计算标准:根据护理人数、护理期限、护理人员的收入和护理级别等要素决定
(1)护理人数:原则上为一人,但是可以根据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的明确意见,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2)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实际护理期限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应另行起诉请求继续支付护理费,护理费支付期限为五至十年。
(3)护理人员的收入: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的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需要的证据主要有:
医嘱证明
护理费发票或收据
护理人员收入证明
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
1、计算标准:
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 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住院天数
六、营养费
计算标准: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2、需要的证据主要有:
医疗机构的营养证明意见
鉴定意见
七、残疾赔偿金
1、计算标准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村收入×伤残赔偿指数×年限(60岁以下的,为20年,60-75岁的,为20-(实际年龄-60),75岁以上的,为5年)
2、需要的证据主要有:
(1)户籍证明或暂住证,或经常居住地居委会开具的居住证明
(2)伤残鉴定书
八、残疾辅助器具费
计算标准:
费用标准:一般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对于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具体计算为: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器具数量
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
2、需要的主要证据: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
九、死亡赔偿金
1、计算标准: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村收入×年限(60岁以下的,为20年,60-75岁的,为20年-(实际年龄-60),75岁以上的,为5年)
十、丧葬费
1、计算标准: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6个月
十一、被抚养人生活费
1、计算标准:
(1)根据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2)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3)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抚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4)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十二、受害人及亲属的交通费、住宿费等
赔偿基本标准
(1)必须是受害人或者亲属、必要的陪护人员到医院就诊、转院治疗、处理交通事故、办理丧葬事宜所实际发生的费用;
(2)交通一般以公共交通工具为主,以普通舱位为主;特殊情况下,可以乘坐出租车,可以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二等以上的座位。
(3)住宿以 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为准。
需要的主要证据
(1)交通费和住宿费的正式票据
(2)医疗机构出具的转院证明
十三、精神损害赔偿金
依据伤残程度,根据《 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
